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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FG0008002
职权名称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 2.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